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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滥用风景名胜资源将受罚

发布时间:2014/09/19 景区资讯 标签:佛教新闻浏览次数:1667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办法》日前经山东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办法,凡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从事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均应首先取得相应的服务项目经营权,并缴纳一定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对于违反规定经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给予处罚: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的;在店外经营或者占道经营的;违反规定悬挂或者摆放物品的;尾随兜售或者强买强卖的;圈占景点或者占用公共设施进行收费的;采取诱导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利的;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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