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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佛教寺院经济监管 发挥宗教积极作用

发布时间:2013/03/13 佛旅研究 标签:佛教寺院经济宗教积极作用浏览次数:1692

     佛教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是和谐的民众基础,最适宜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但是,目前佛教团体和场所存在不守清规戒律,搞经济创收等现象,不仅违背佛教经律规定,也不利于我国发展和谐社会。

     当前,佛教寺院以其独特的历史人文资源和地理优势的有利条件,开发旅游和以宗教活动大肆敛财,已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表面上,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能保障场所的自身建设和维护运营,旅游或许成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亮点,但其形成的经济效益是短期的,弊病是长久深远的。以往在地方保护主义下,海关走私和假冒伪劣都曾短期带动了地方发展却长期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盗版行业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滞后,阻碍企业自主创新,造成在国际竞争上被动挨打的局面。为寻求短期效益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作法,滋生出的贪污腐败根深蒂固,余毒至今未能彻底消除,佛教寺院借宗教名义经营敛财,对地方道德风气和社会安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已经引起了很多群众的不满。

     佛教寺院搞旅游开发和以宗教活动敛财创收,大体有以下几点表现:

     一、监管空白,扰乱经济秩序

     与企业和文物保护单位相比,目前佛教团体和场所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税优惠,拥有极高的自主经营权。按《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在拥有极高自主权的同时,却是监管的空白。企业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有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而寺院财产受《条例》第三十条保护,固定资产中的,部分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属国有资源,部分建筑属信众捐资修建,佛教称为“十方物”属人民公有财产。流动资产主要来源是信众捐赠,为功德箱、红包、经销香烛法物、法事活动、自营企业收入等。支出为生活开销、不动产维修等。寺院的创收却只归僧人个人所有,广大信众的钱财被大量的聚敛却无人监管。

      信众支持的宗教场所,非企业而又从事等同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却享受比企业优惠的保护,又不受市场价格调节,法事活动无统一定价,财务审计、物价质量监督和消费者保护投诉均无法等同于企业进行监管。出家人也做起了无本万利的生意,既以信众捐资为主,又没有慈善机构的专业管理。导致公开的“敛财”,其所涉及的领域和数额真是触目惊心!

      江苏一寺院,属于明清文物古迹的祖师舍利塔,归寺院管理,既年久失修,又无人清扫,却大规模兴建前任方丈的灵塔,以及庆祝现任方丈升座的水泥山道,对包括祖师塔在内的寺院古迹公开募捐修建,宣称功德无量,每项价格在10—30万不等,定价缺乏资产评估作依据。在短时间内聚敛了大量钱财,但这部分钱的去向却不得而知。

     二、 巨额灰色收入法律界定不清

     在7年前,辽宁一个普通小寺院大法会期间流通处的营业额就高达到100多万。某寺院法会后的收款有近一个房间的钞票,需要两三个人清点一个通宵。某古寺除夕撞钟的标价,早在2002年,首钟就能卖到2万元,近年108响以后的钟声也能买200元以上。某寺院除夕烧首柱香,竟标价99999元!诸如往生牌位、超拔、佛像开光的售价更是几千上万元不等。这些有偿消费而又无质量考证,已经涉嫌经济欺诈。巨额的收入均来源于信众捐助,然而由于缺乏约束监督,捐款往往没有用于正常的公益活动,而是被中饱私囊。有的僧人戴近百万元的手表,有的同时在家乡建楼,娶妻生子。有的开豪华的小轿车。试问一个出家人从哪里来这么多的钱?应该考虑出台专门的法规对这些佛教寺院的经营行为加以监管。这不仅仅给国内的群众一个交待,也是减少对外国游客对中国不良印象的一个必要之举。

     三、混淆正信佛教,滋生腐败

     佛教僧团和寺院的活动,应符合佛教宗旨,统一遵守佛教经典和戒律,并以《宗教事务条例》为法律依据。
               
    根据佛教戒律规定,凡出家人,从受沙弥、沙弥尼戒开始,不得捉持金钱。令据遗教三经,即佛陀入灭前对后世弟子的规定,僧人不能收取贮存,触摸金钱,不能经商,不能搞旅游经营,不能安置田宅,蓄养人民,奴婢,畜生,一切种植及诸财宝皆当远离,当舍贪欲,不得贪于五欲,不得贪于财、色、名、食、睡,不能自私自利。这是所有出家人都知道的,但是眼下却无人执行。

     目前的大多数佛教团体和场所的经营方式,与以上不相符,有的寺院甚至搀杂占卜、算命等内容,公然开展封建迷信活动敛财。致使许多信众认识不清,错误地以为给僧人金钱,高价购买佛像和参加法事活动就能得到“功德利益”,就会消灾免难,以至于有不少本身不富裕的群众,也以惊人的数额投入其中,期望获得人生奇迹。寺院财产缺乏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必然滋生腐败。有的地方官员自建私庙,或成为寺院敛财的保护伞,也从中牟取暴利。这种行为在广大寺院中持续,在群众中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

     国家对佛教事业一贯保护与扶持,不惜财力物力,重视佛教人才培养,对佛教的文物进行重点保护,尊重佛教内部事务自行处理等等,已经给予够多的支持了。这对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稳定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不能只投入不监管,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将佛教寺院从经营活动中脱离出来,让出家人专事清修。事实上,在泰国、缅甸等许多南传佛教的寺院,僧人不收受金钱,不搞旅游和经营创收,居士如法供养,道场不但不愁生存和发展,还日益壮大普及。我国也有少数寺院如此修行,如辽宁某寺院,不设功德箱,不卖门票,佛事超拔不收任何费用,僧人不接受金钱,不存财物,不搞旅游,在道场清修,前去学习、观光的信众,一年比一年多。说明遵守佛教戒律来发展,非但不会导致佛教寺院无法发展存活,还能更好地传播祖国优秀传统文化,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国外国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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