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赵朴初先生诞辰110周年文献—— 重振中国佛教宗风的赵朴初
发布时间:2017/03/21 佛史人物 浏览次数:1949
赵朴初(1907年11月5日-2000年5月21日)先生,生于安庆市,出身于“四代翰林”之家,状元后裔。他在故乡生活了十年,并接受启蒙教育。13岁时离家到上海读书,1927年因病从苏州东吴大学肄业到上海养病,开始接触佛教团体和当时国内著名的高僧大德,逐渐与佛教结下了不解之缘。1928年起,即投身佛教事业,解放前,曾先后任上海江浙佛教联合会秘书,上海佛教会秘书,“佛教净业社”社长,中国佛教会秘书、主任秘书,上海慈联救济战区难民委员会常委兼收容股主任,上海净业流浪儿童教养院副院长,上海少年村村长,积极参加佛教界抗日救亡和爱国民主运动。1949年以佛教界进步人士的身份应邀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当选为全国政协委员,并历任第一、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四、五届全国政协常委,第六、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1952年,他同佛教界著名的高僧大德一道发起成立中国佛教协会,任筹备处主任;1953年中国佛教协会正式成立,他被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历任三届;1980年,在中国佛教协会第四届代表会议上,当选为会长,连任三届,直至逝世。
朴老“是杰出的爱国宗教领袖,在国内外宗教界有着广泛的影响,深受广大佛教徒和信教群众的尊敬和爱戴。他佛学造诣极深,《佛教常识答问》等著述深受佛教界推崇,多次再版,流传广泛。”作为新中国一代宗教界领袖,他“把佛教的教义圆融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中;圆融于维护民族和国家的尊严,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伟大事业之中;圆融于促进中国佛教界与世界各国佛教界友好交往的伟大事业之中。他充分地论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问题,指出:党和国家从政策上、法律上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宗教徒则要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拥护党的领导,报国家恩,报众生恩,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他告诫佛教弟子,佛教的利益必须与人民利益结合起来。我们的生命好比一滴水,只要我们肯把它放到人民的大海中去,这一滴水是永远不会干涸的。”他“坚决拥护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宗教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要指示,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理论和工作,坦诚提出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他积极促进全国各宗教界的团结和稳定。他热情支持十世班禅为发展藏传佛教文化,建立藏传佛教正常秩序,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境外势力分裂祖国的活动所开展的各项工作。他积极拥护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经金瓶掣签、报中央政府批准认定的十一世班禅,并热情关心十一世班禅的培养教育工作。他恪尽职守,殚精竭虑,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与实践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一、领导中国佛协,团结三大语系佛教和谐发展
建国之初,朴老和佛教界的高僧大德以及社会上的有识之士就认识到,当时的中国佛教界思想混乱,组织涣散,萎靡不振,犹如一盘散沙,已处于危急存亡之秋,难以适应社会和佛教自身发展的需要,成立一个全国性的佛教团体迫在眉睫。
1952年11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佛教协会发起人会议,会议推选朴老担任筹备处主任,具体开展筹备工作。1953年5月30日至6月3日,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朴老作了《关于中国佛教协会发起经过和筹备工作的报告》,指出:“中国佛教协会的产生,表示着新中国佛教徒的大团结,表示着新中国佛教徒弘法利生的信心和热忱,表示着新中国佛教徒致力于爱护国家、保卫世界和平的共同志愿。”这次会议,选举圆瑛法师为会长,选举朴老为副会长兼秘书长。从此,新中国佛教揭开了新的篇章,朴老也正式担负起我国佛教事业的领导重任,一直到2000年逝世,他一直是中国佛教协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新中国佛教的恢复和复兴,每一个重点活动,每一项重大成就,都有他的积极参与、策划、领导和组织实施,他一生殚精竭虑,努力促进新中国佛教的大联合、大团结,为社会进步、人民幸福以及世界和平作出了独特贡献。
朴老非常重视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和宗派成见,积极促进汉语、藏语和巴利语三大语系佛教的团结联合与共同发展。在西藏、云南等少数民族佛教比较集中的自治区和省份设立了中国佛教协会分会,在中国佛教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中,少数民族佛教界人士占有相当的比重。朴老与十世班禅大师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建立了十分深厚的友谊,大师圆寂后,朴老十分悲痛,亲自主持参加了一系列哀悼纪念活动;朴老亲自担任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顾问小组的总顾问,积极参加了十一世班禅的寻访认定工作,一直热情关心十一世班禅的学修与成长,对达赖擅自非法认定“班禅转世灵童”坚决抵制和反对。朴老对南传佛教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亲自到云南主持第一次南传上座部佛教会议,多次到云南视察指导,发动捐款资助上座部佛教事业,组织护送佛牙舍利赴云南瞻礼。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活佛指出:“中国佛教由汉语系佛教、藏语系佛教、巴利语系佛教组成,这是中国佛教的特色和优势。三大语系佛教的团结,有利于弘法利生事业。赵会长以三大语系佛教为核心的和睦思想,是我国佛教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搞好我国佛教事业的重要条件。”
二、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佛教合法权益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宗教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外缘。朴老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在工作中一直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努力捍卫。
1949年,朴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其他宗教界人士一起,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讨论和制定,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研究和讨论尤为认真和重视,会后向佛教界人士进行了认真传达和积极宣传。1954年,他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又积极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讨论和制定。在工作中,朴老对党的宗教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使地方各级佛教团体相继建立,著名寺院得到整修,佛事活动正常开展,佛教文物得到保护,对外友好交流逐步开展,所有这一切,在建国之初极大地提高了佛教界爱国人士的政治地位,调动了全国佛教徒的爱国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事业、保卫世界和平运动的积极性。
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界拨乱反正工作任务尤其繁重。朴老在诸多场合强调,只有采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待人们的宗教信仰,才符合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以及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特点,才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朴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对宗教问题的许多基本观点,从理论思想和政策观点上进行拨乱反正。他指出:宗教作为意识形态来说,首先是一种特定形式的思想信仰,还是一定形态的文化,又是同一思想信仰的人们结成的社会实体。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宗教的实在整体”。宗教有其自身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不是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操生杀之权的。朴老积极宣传中国宗教的“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使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宗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十年“文革”,对于佛教界更是一场浩劫,庙产被没收,僧人被遣散,佛像、文物、经籍被损毁,满目疮痍,百废待兴。改革开放后,朴老亲到各地调查研究,具体指导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向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协调关系,坚决反对和纠正“左”的错误,维护佛教界的正当权益,保护佛教名刹和佛教文物,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解决了不少突出问题。在赵朴老的积极努力下,于1983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开放汉族地区佛教重点寺院142座。比如四大佛教名山的佛寺、广州的光孝寺、苏州的寒山寺、四川大足的圣寿寺、厦门的南普陀寺、洛阳的白马寺、开封的大相国寺、深圳的弘法寺、北京房山的云居寺以及南京的金陵刻经处等,都是在朴老的直接关心下恢复的。朴老还始终关注和支持香港“天坛大佛”、无锡“灵山大佛”的建造工作,促成了新中国佛教界的这两个盛世工程。
在维护佛教正信的同时,朴老与邪教予以坚决斗争。1996年,当李洪志欺世盗名,推出邪教组织“法*功”,蒙骗、毒害人民群众时,朴老就以佛教正法的慧眼,旗帜鲜明地指出“法*功”是邪教,领导了宗教界首先反邪教的斗争,为后来政府依法取缔“法*功”邪教组织提供了依据。
三、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制定宗教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有关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佛教事业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佛教工作的基础条件。朴老对此非常重视,他认真思考,深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提供咨询,遇到重大原则问题,直言不讳地陈述意见,努力推进宗教立法进程。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制定过程中,朴老等宗教界领袖参加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就有关宗教问题提出建议,受到中共中央的重视和采纳,在文件中对宗教信徒坚持四顶基本原则的要求作了专门规定,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这一正确规定对保护宗教徒的宗教信仰,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1982年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吸取了赵朴老等宗教领袖的合理建议,恢复了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条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还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在起草、制定我国《刑法》的过程中,赵朴老等宗教领袖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被采纳,形成了1979年通过的《刑法》中的第一百四十七条,即“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共中央1982年3月31日颁布《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一份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献,它阐明了新时期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要长期的贯彻执行。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共中央在宗教工作方面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在其制定过程中,朴老经过深入思考,写信给当时担任中共中央主席的胡耀邦和其他中央领导人,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供参考,多为中央所采纳。
1990年6月,中央就《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稿征求宗教界人士的意见,赵朴老就“宗教信仰自由的提法”、“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调动宗教徒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无神论宣传”等问题阐述了意见并提出修改建议。
1990年年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宗教工作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起草相应的文件,筹备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赵朴老先后三次就当前宗教工作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提出系统的书面意见,很大程度上被后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所采纳,其中某些重要表述基本是按照赵朴老的修改意见写的,得到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肯定。
文章来源:佛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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